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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山西省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9〕1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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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国税所发〔1998〕127号),山西省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到1998年底已执行到期,现将1999年及以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山西省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9年继续以山西省石油总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各石油汇缴成员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后逐级汇缴,未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税款就地入库;纳税申报表填报不实的,查补税款就地补缴入库。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山西省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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