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回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