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