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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咨发〔1999〕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1-04
【字体: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对申报改制的税务师事务所补充规定如下:

1、在申请改制的税务师事务所中,如男年满60-70周岁,女年满55-65周岁,身体健康,并通过全省组织的考试取得了执业税务师资格的,可作为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出资人,具有执业资格。但发起人中至少要有2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人员。

2、凡申报改制的税务师事务所,要在“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前面冠以字号,即: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3、税务师事务所改制的申报材料、表格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和统一制定的表格填写(表样另发)。有关章程、出资协议、内部制度等由各税务师事务所自行制定。

执行中如有其他问题,请与省地税局咨询中心联系。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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