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邮政企业购置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2000元以上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由企业申报,县(市)国税局审核后,上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其购置支出,可以分期在所得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营业成本和费用。但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含改良、装潢支出)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可以分期扣除,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5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层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可以分期扣除,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邮政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企业实现的业务收入加(减)收支差额补贴作为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限额的基数。
(一)各地、市、县邮政局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标准:
1.全年业务收入加收支差额补贴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4‰;
2.全年业务收入加收支差额补贴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5‰;
3.全年业务收入加收支差额补贴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5‰;
4.全年业务收入加收支差额补贴在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0.8‰。
(二)省邮政局及其直属单位的业务招待费,按全省汇总后不超过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由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在税前据实扣除。
四、邮政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先冲抵坏账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企业层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省邮政局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
五、我省邮政企业收取或拨付的“收支差额”由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冲抵或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六、我省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邮政企业、其工效挂钩方案等资料,必须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在不超标准范围内,据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额税前扣除。企业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的部分,经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邮政企业的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等的审核、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晋国税所发〔1997〕40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