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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和POS机专用税控卷式发票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5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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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国税发〔1997〕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88号),经省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太原市的超市、专卖店开展使用税控收款机和POS机专用税控卷式发票的试点工作。太原市国税局按照省局要求精心组织,合理安排,采取了分类试点的办法。经过5个多月的试点,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太原市国税局的试点和实践已证明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思路和方向是正确的,堵塞漏洞是有效的,技术上是可行的。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和POS机专用税控卷式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通知精神,借鉴太原市国税局试点工作的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商业零售企业、超市、专卖店、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推广。太原市国税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面。

二、取得政府的支持。各级国税局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统一征纳双方的认识,争取社会各界的配合,切实搞好该项工作。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把该项工作作为堵漏增收的一项具体措施来抓,条件成熟的可与省局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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