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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查补收入税收会统核算等事宜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9〕2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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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保证税务稽查收入的及时征收入库和准确核算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70号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晋国税计发〔1999〕1号通知精神,现对“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查补收入征收入库及税收会统核算等事宜明确如下:

一、专户的开设与管理

1、“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必须严格按照晋国税计发〔1999〕1号通知的规定开设,凡未经同级国库同意擅自开设的专户,一律按规定纠正。

2、“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主要用于各级稽查分局已查结的应缴查补收入的汇缴和解库,对于案件尚未查结,需要预先缴纳的收入,也可汇入专户。各种保证金、征收分局和中心税务所查补的收入及纳税人正常实现解缴的收入不得进入该专户。

3、汇入专户的各项查补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税款报解制度,确保专户收入的及时解缴入库,严禁积压、挪用。

4、已入库的查补收入发生多征需要办理退还的,一律按照现行退税的有关规定,经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下同)局长批准后通知计会部门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通过同级国库办理退付。严禁从专户中坐支退付。

5、各级稽查分局必须设置专门的帐簿(格式与征收部门“分户台帐”相同),对专户收入的收取和划解及时进行核算,并严格与开户银行办理查补收入收取、划转的对帐手续。

二、查补收入的征收与解库

1、各级稽查分局实施稽查的查补收入,实行征收与解库相分离的办法。即稽查分局负责将纳税人应缴查补收入征收解入专户,并通知纳税人主管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办理查补收入的汇解缴库。对于按照晋国税计发〔1999〕1号文件规定,上级稽查分局对下级实施稽查的查补收入,涉及预算收入归属调整的,实施稽查的稽查分局必须报经所属国税局主管局长同意,且查补收入的征收与解库原则上仍由被查纳税人所在地稽查分局和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分别办理。

2、各级稽查分局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必须载明纳税人应缴查补收入的划款方式、划款期限及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等内容。

3、各级稽查分局应根据纳税人不同的缴款方式,分别采用下列办法征收查补收入:

(1)纳税人采用电汇、信汇或转帐结算等方式缴纳查补收入。稽查分局必须与开户银行随时联系,准确掌握查补收划入专户的情况。在收到开户行转来的查补收入汇款收帐通知单的当日,结合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力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凭证据以开据 “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为四联式票证,其各联用途及流转程序为:第一联(存根)开票机关留存;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以支票缴款的,此联与纳税人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一起作完税凭证;第三联(报查甲)报主管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原始凭证;第四联(报查乙)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用以票证缴销。

(2)纳税人持现金缴纳查补收入。稽查分局收取现金税款、滞纳金时开据“税收通用完税证”,收取现金罚款时开据“税收罚款收据”,并在收款当日或次日将现金收入缴入专户。税收通用完税证、罚款收据均为三联式票证,其各联用途及流转程序与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有关联次基本相同,同时,稽查分局还应复印一联征税凭证,以便留档备查。

4、为便于稽查、征收部门间查补收入信息的准确及时传递,各级稽查分局应对查补收入的应征、征收情况按期(市区、县城内最长不超过2天,平原地区税务所最长不超过5天,偏远山区税务所最长不超过15天)分所(征收分局)归集汇总,编制“分户稽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并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报查甲)、税收通用完税证及税收罚款收据(存根联)转被查纳税人主管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

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在收到“分户稽查情况汇总表”的当日或次日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款项、级次将查补收入从稽查专户上汇解国库,并在稽查分局转来的"分户稽查情况汇总表"上逐户填写查补收入汇解情况。月份终了两日内,将当月汇解查补收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连同“分户稽查情况汇总表”反馈同级稽查分局,稽查分局据以核对查补收入的汇解情况和留档备查。

三、查补收入的税收会统核算

为便于税源控管,全面完整地反映税金运动情况,在税收会统核算方面,查补收入与纳税人正常实现解缴的税款一致,统一由被查纳税人主管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负责办理。各级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要严格按照省局晋国税计发[1999]3号、17号及本通知的规定,组织开展查补收入核算工作。

会计核算中的查补收入,包括稽查分局和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查补的各项收入。

县市级以上计会部门要与同级稽查分局定期核对查补收入的有关报表,确保查补数字的准确、一致。

四、税收票证的使用与管理

1、各级稽查分局征收查补收入使用的税票,均向同级计会部门申请领取,并要严格按照省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稽查开票人员与管票人员、稽查分局与同级计会部门间均应按期办理票证缴销手续。为了方便工作,简化程序,稽查分局与同级计会部门可按月办理票证缴销。即:月份终了10日内,稽查分局管票人员根据当月用票情况,编制“票证缴销报告表”,后附填用的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报查乙)、税收通用完税证和税收罚款收据(存根联)以及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上报同级计会部门办理缴销手续。对于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转来的汇解查补收入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由稽查分局自行保管,留档备查。

2、为满足查补收入征收需要,地市国税局应按照省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本级及县市稽查分局征收专用章的刻制、下发工作。各级稽查分局征收查补收入时,必须在税票各联次加盖征税专用章,严禁用票证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代替征税专用章。

附表:分户稽查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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