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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9〕15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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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须报经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1999、2000年度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经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税款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山西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1999年以山西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汇缴成员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后逐级汇缴,未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税款就地入库;纳税申报填报不实的,查补税款就地补缴入库。

山西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另定。

三、“通知”中涉及的所有企业,凡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等资料,必须报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在不超标准范围内,据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额税前扣除;企业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的部分,经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在企业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未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工效挂钩方案的,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税前扣除。

五、“通知”中涉及的所有企业,其资产损失、亏损弥补等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晋国税所发[1997]40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48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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