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9〕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明确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问题。
(一)凡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地、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同意后,其出口货物仍执行免税办法,办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统一改按退税办法。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在1999年12月25日前将继续执行出口货物免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的名单报省局所得税处。
(二)凡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办法的,应按照国税发〔1994〕31号文件和晋国税外发〔1996〕14号文件的规定,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在1999年底前向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办理退税登记手续。
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具体的退(免)税计算办法按现行新外商投资企业(即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先征后退”办法执行,“免、抵、退”税办法暂行不执行。
(三)老外商投资企业如在规定时间内既未向征税机关申请免税,也未向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办理退税登记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二、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关于老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计算机管理另行通知。目前仍按照我省现行新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8日 国税发〔1999〕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