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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我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5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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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发〔1999〕110号《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和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晋经贸市字〔1999〕293号《山西省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细则》精神,省国税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我省境内经清理整顿合格后的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的安装和使用

(一)为保证加油站加油机记录数据的准确、安全、可靠,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进行改造加装税控装置。

(二)安装税控装置的组织工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和生产厂家签定购置税控装置的合同,负责向纳税人收取税控装置的各项费用,负责对改装的税控加油机进行税控初始化(税务机关依据加油站税控装置的数量,使用统一的税控初始化软件为加油站发行初试化卡),及电子申报、防伪税控与加油机接口功能的把关;税控装置的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负责税控装置使用的人员培训、机器的安装及售后服务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改装后的加油机进行计量检定工作。

(三)需要更新的加油机和新设立的加油站必须使用税控加油机。

二、税控加油机和加油站的管理

(一)税控装置的购置费加油站纳税人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如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规定提取折旧,分期扣除。

(二)税控加油机属强检计量器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管理严格实施出厂检定、安装后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税控加油机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税控加油机的计量执法检查活动,打击计量违法行为。严禁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及税控装置。

(三)加油站必须按照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申报纳税。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实施专业化管理。加油站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时申报纳税。

三、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凡加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安装的税控加油机未实施计量强制检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实施查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二)凡未按规定加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以及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的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对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三)加油机销售的成品油,其实际量与销售结算量不符,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四)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和税控加油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的,以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非税控方式销售成品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授权规定,税务机关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凡采取以上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据不实,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的,按偷税从严从重处罚。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安装工作的实施步骤

税控装置的安装时间于2000年3月开始,10月底结束,11月底各地市将安装工作的总结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附后)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改造安装税控装置和推行使用税控加油机是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金税工程主要内容之一。各地(市)国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省国税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部署,根据当地清理整顿加油站的进度,采取有效措施,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合作按时完成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

附件: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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