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01号《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对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外国居民,在2000年10月31日前,能够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仍按照省局晋国税所发〔1999〕138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中关于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征税问题的规定执行。
二、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外国居民由于种种原因,确实不能及时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在2000年10月31日前,由储蓄机构审核其护照或证件及证明并直接限制税率代扣税款的,储蓄机构应将外国居民有关证件和居民证明的复印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