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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5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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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征管法》有关账簿凭证管理的规定和《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切实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会计账簿监管工作的通知》(晋财会字〔1999〕29号)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从1999年12月份开始,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除按规定携带应有的各种资料证件外,还应携带《山西省会计账簿登记证》;税务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和进行税务登记验证时,也应比照办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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