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征管法》有关账簿凭证管理的规定和《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切实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会计账簿监管工作的通知》(晋财会字〔1999〕29号)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从1999年12月份开始,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除按规定携带应有的各种资料证件外,还应携带《山西省会计账簿登记证》;税务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和进行税务登记验证时,也应比照办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