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为确保总局这一决策的落实和实施,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尽快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尽快落实所辖地区内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户数,并于11月30日前将准确的户数及企业名单上报省局征管处和信息中心。
二、各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协调、明确分工,为符合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尽快办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运行的有关手续。
三、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晋国税征发〔1999〕43号)文件精神管理。
四、对已经办理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手续的粮食购销企业,基层税务机关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购置相应的防伪税控系统设备,不可强行要求企业购买设备,不准自行加价,更不准擅自收费。
五、认真做好系统推广的培训工作。在培训前,要根据企业参训人员的文化素质,确定相应的培训日程,要有全面周密的培训计划,培训过程中要耐心细致,确保参训人员全面掌握防伪系统使用。
六、各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要确定专门的服务人员,开通防伪税控系统服务专线,并向社会公布,要认真、热情、及时地处理企业防伪税控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尽快解决,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