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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5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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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各地用税收政策大检查中的查补税款(含滞纳金、罚款)和预计1999年底无法收回的欠税金额(含消费税、滞纳金)抵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二、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审核,经地、市局专门会议研究后方可抵扣。审批抵扣的各项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最终抵扣金额和抵扣后的余额于2000年1月10日前一并上报省局备案。

三、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处理省局将另行通知。

四、以消费税抵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帐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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