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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下发增值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6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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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各地提出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及管理方面的问题,经全省流转税业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现解答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问:非电信单位代电信单位售“卡”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对非电信单位代电信单位售“卡”的行为,因其性质属于销售代销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何种凭据可以认定为是索取销售额的有效凭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以凡是能够证明纳税人所销售的货物,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的凭据都可以作为索取销售额的有效凭据。这些凭据主要有:发票、欠帐凭据、出库单、提货单、合同、协议书、自制结算单、代销清单、投资协议、分配股金协议、赠送协议、运输货票,等等。各地对这些凭据的把握应结合企业实际全面掌握。

三、问:增值税日常稽核检查中对查补税款“按照纳税期逐期进行调整”的“逐期”应该如何理解和掌握

答:日常稽核检查中对查补税款“按纳税期逐期进行调整”应理解为按检查期最后月份进行一次性调整,具体调整在下达检查定性文书后完成。

四、问:关于电力生产企业购进小窑煤,按吨煤提取并列入燃料成本中的 “加价款”、“引黄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是否征税答:这三项费用是电力生产企业在购进小窑煤时,按国家规定提取并直接列入燃料成本的专项款,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增值税。

五、问:煤气公司收取的煤气工程气源厂及主管网建设基金(或称庭院集资费,等等)是否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答:煤气公司收取的煤气工程气源厂及主管网建设费(或称庭院集资费,等等),其性质不属于随同货物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应征收增值税。

六、问:集中供热工程二次管网建设费是否按增值税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答:集中供热工程二次管网建设费,其性质不属于随同货物销售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应征收增值税。

七、问:节水办收取的排水设施费、水资源保护费是否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答:节水办收取的排水设施费、水资源保护费其性质不属于随同货物销售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应征收增值税。

八、问:对单一大宗饲料的免税是否也需按照省局晋国税流发(1999)20号通知规定,上报省局审批

答:按照晋国税流发(1999)20号通知规定,饲料免征增值税必须全部逐级上报省局审批,但考虑到单一大宗饲料多属工业副产品,故对属于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油饼、豆饼、骨粉、鱼粉等的免税可由地市国税机关审批,不需再上报省局。

九、问:在商业企业征收率由6%调整为4%以后,商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增值税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按6%还是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商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增值税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已按原规定依6%征收率计算征收的税款不再调整。

十、问:已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取消资格前仍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留抵余额的,是否予以抵扣若以后再次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时,是否允许继续抵扣?

答:对已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取消资格前仍有期初存货留抵余额的,不再予以抵扣,存货留抵余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通知规定,一律转入成本。若企业以后再次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时,也不再考虑已转入成本中的期初存货留抵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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