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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6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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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各地陆续反映了增值税方面的一些问题,经全省流转税业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水陆联运承运收据”的抵扣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取得的水陆联运承运收据,项目填写齐全、规范,准予抵扣铁路运输中的发到运费、运行运费、基金及水运中的海运费(江运费、河运费),如将各类运费金额与其他费用项目合并为“运费”一项的,根据晋国税流发〔1998〕37号规定,一律不予抵扣。

二、关于代铁路部门收取的“自备车租车费”的征税问题企业代铁路部门代收代付的“自备车租车费”具有代垫运输费用性质,可不征收增值税。己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入库的税款不再征收。

三、关于增值税外购扣除项目“其他非正常损失”标准的掌握问题企业外购扣除项目发生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应按各行业根据财政部财务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行业标准进行掌握。行业标准以内的为正常损失,超过行业标准的为其他非正常损失;无行业标准的,但企业有自定标准的,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按企业标准掌握。

四、关于对未参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企业的处理问题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的企业,从年审结束后的次月起,除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比照国税发〔1994〕59号通知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计入“进项税额”的,一律作进项转出,同时收缴或停供其专用发票。企业按规定补办年审手续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恢复按正常办法征收增值税;不达标准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五、关于盐业公司收取的“国家碘盐基金”的征税问题

盐业公司收取的“国家碘盐基金”属于随同货物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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