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64号)《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