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9〕614号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1999年9月28日 国税函〔1999〕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解决《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海关签章栏有时不够用的问题,确保钢材“以产顶进”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样式见附件,由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与原《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一并开具使用。
附:《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