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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9〕2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1-28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9〕614号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1999年9月28日 国税函〔1999〕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解决《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海关签章栏有时不够用的问题,确保钢材“以产顶进”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样式见附件,由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与原《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一并开具使用。

附:《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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