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发〔1999〕12号文件精神,从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为做好善后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清缴积极性,把欠缴的税款清缴入库,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业以晋财税字〔1999〕40号文下发了《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欠税清理工作的通知》,现就投资方向调节税欠税清理有关业务经费的提取使用办法明确规定如下:
一、欠税清理业务经费的提取办法
以地(市)县(区)地税局为单位,按月从所清理投资方向调节税欠税入库税款中提取5%的业务经费。其中:省局集中1%;地(市)集中1%;剩余3%由县(区、分局)留用。请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按此要求从2000年度起于季度终了二十日内按比例上划省局。
二、欠税清理业务经费的支付使用办法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欠税清理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清理欠税的各项业务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资料印制;(2)政策宣传;
(3)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4)业务培训和专业会议支出;(5)支付协助征收的单位和个人;(6)其它专项业务支出。各级负责投资方向调节税欠税清理工作的处、科、股对分配留用的业务经费,要设立专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规定比例、时间提取并上解。业务经费的使用要统筹安排,按年分季作出使用计划,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实施。
省局将对各地、市欠税清理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对清欠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地、市给予表彰奖励。各地、市对欠税清理工作要高度重视,除按月上报欠税清理情况月报表外,在清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国家机关投资方向调节税欠税清理情况月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