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要求,现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执行,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并按规定的程序配备专用设备。
二、对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的培训和维护工作,由各地、市发票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