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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呆帐税金申请审批确认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9〕2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2-01
【字体: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呆帐税金申请审批确认办法》在八月初召开的全省税收计会工作会议上讨论、修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税源普查工作,对今年的呆帐税金审批确认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源普查中各地已将国内“两税”欠缴情况分企业、分所属期进行了全面普查摸底,今年各地上报申请核批呆帐税金的欠缴期限统一规定为1996年8月底前。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对呆帐税金的申请核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地市国税局务必要在12月10日前,将由省局负责审批的呆帐税金申请资料上报省局计会处。


附件:呆帐税金申请审批确认办法


为了有效压缩欠税,促进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工作制度》,省局制定了《呆帐税金申请审批确认办法》。

一、呆帐范围

税收会计制度中的呆帐税金有两种类型,一是指欠缴期限超过三年,仍然无法收回的欠税;二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准备注销的欠税。本办法所称的呆帐税金指的是前一种类型的呆帐税金。

二、审批机构

呆帐税金是从欠税中分离出的一种税金占用形态。科学、合理地界定呆帐税金,便于有效压缩欠税。鉴于地、市、县级国税局均按照省局清收欠税的有关规定,成立了清欠工作领导组的实际情况,省局规定呆帐税金的审批确认,由清欠工作领导组负责办理。清欠工作领导组为常设机构,下设呆帐税金审核审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会部门,具体负责呆帐税金审核审查的日常事务。省局清欠工作领导组设置情况如下:

组长:蒋忠

副组长:王德平

办公室主任:王燕燕

副主任:苏长茂

成员:乔占平  智秀隆  赵银生  赵贵义  沙宏  韩建刚  程兵  马慧  马存金杜飞彪

三、审批权限

呆帐税金实行区别额度,由省、地市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办法。对每一纳税人一次申请审批呆帐税金的金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由省局负责审批;一次申请审批呆帐税金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国税局负责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四、审批要求

1、申请确认呆帐税金的欠税期限,按日历日期计算。对欠缴期限超过三年,仍然无法收回的欠税,经基层征收机关核实后逐户填制“呆帐税金申请审批确认书”(式样见附表一),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地市、县级国税局对下级编报的“呆帐税金申请审批确认书”核实无误后,据以编制“呆帐税金申请审批汇总表”(式样见附表二),并按审批权限一并上报。

2、对既有增值税期存货已征税款应抵未抵、应退未退以及纳税人多缴应退税款等情况,同时又有待批呆帐税金的,要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首先用以抵顶待批呆帐税金,抵顶后仍有待批呆帐税金的,方可上报申请核批。

3、地市、县级国税局申请核批呆帐税金时,除需逐级上报“呆帐税金申请审批汇总表”、“呆帐税金申请审批确认书”外,还需上报书面请示。

4、为便于统一审批,地市国税局务于每年四月、十月底前将由省局负责审批的呆帐税金申请资料上报省局计会处。

5、申请确认呆帐税金,将呆帐税金从欠税中分离出来,仅是税务部门内部的一种欠税处理方法,并不是对欠税的豁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呆帐税金应可能地清收。为满足税收会计核算需要,清收呆帐税金时,在税票备注栏需注明“清收呆帐”的字样。

附表一:呆帐税金申请审批确认书(略)

附表二:呆帐税金申请审批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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