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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编报1999年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票证年报表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9〕3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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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做好1999年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票证年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的编报,应根据《一九九九年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告)制度》(晋国税计发〔1998〕56号)和《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征收及税收会统核算等事宜的通知》(晋国税计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和口径要求,按照税收会计核算制度,以省局统一布置的年报种类、表式和参数(见附表)进行编制。

对本年度中各类月报表的数据误差及口径误差,应在编制年报时一并调整和更正;

对结转下一年度的各类税收会计帐簿的期末余额,必须在年终一次调整定案,不得再随意变动。

二、增设《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表式附后),对1999年11月

1日起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反映在该表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栏。

三、各地市在编报《县(市、区、分局)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时,要求统一使用EXCEL7.0程序制表,其县(市)名称、代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及顺序排列。若发生变化,要与地方税务局联系,以确保所在地区的代码及顺序完全一致。

四、各地市在编报1999年税收会统年报时,应根据《一九九九年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告)制度》规定的表式,将《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统一使用TAXBLE软件)数据文件和打印文件随同税收会统年报一并上报。

另外,对于根据晋国税计发〔1999〕16号文件通知精神,由各地市国税局集中销毁的停用票证,反映在《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中各项目的“停用票证销毁”栏;由地市国税局集中上交省局停用的出口产品专用税票和税收定额完税证,其填报要与今年以来这两类票证的新领情况结合起来,按照领取数和上交数的差额反映在《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中的“领取”栏。

五、为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的监控,结合2000年重点税源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要求省局1999年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必须上报重点税源户生产经营纳税年报表,表式以《一九九九年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告)制度》为准,报送时间为2000年3月15日前。其上报情况,作为2000年重点税源档案管理考核的一项内容。

六、1999年税收会统年报共十七种,鉴于目前报表编报使用两套软件,要求数据文件两套同时报送,打印文件只报一套报表,报送时间于年报会审时一并报送。

1999年税收会统年报仍将进行会审,并作为年度会统报表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会审初步定于2000年元月中旬,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七、各地市要做好与金库的对帐签证工作。

请各地、市接通知后抓紧布置,确保年报编报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

1、1999年税收计会统票年报表参数(略)

2、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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