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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6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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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有效保障税收收入,维护正常税收秩序,加强征管,堵塞漏洞,防止企业改头换面异地申报,省局曾以晋国税流发〔1999〕8号文件下发各地执行,现根据全省流转税业务工作会议研究意见修订如下:

一、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新开业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正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根据现行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地市国税机关审批。审核审批应在当月完成。

三、凡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增值税纳税人,在临时认定期内按照适用税率开具手工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式认定后需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按规定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确需上防伪税控的,由地市国税机关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四、凡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核算进、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乘以税法规定的征收率(以下简称征收率)计算征收;按照进、销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按征收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时,按进、销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计算征收。按征收率计算多征的税款,纳税人应逐月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五、上述按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的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除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正常填列有关栏目外,还应在《申报表》“销项”部分第8项“免税货物”栏上的“空格”中填写“临时一般按率征收”,其中:“销售额”按实际销售额填列,“税额”按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填列。此行各栏数字不包括在“税款计算”部分“销项税额合计”栏中。

六、凡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纳税人,年内累计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从达到月份起改按正式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同时纳税人要填报《增值税应纳税额结算表》(表式附后),据以对其从开业之日起到正式认定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结算,并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多缴的税金可逐月予以抵缴其应交税金。为核算上的方便,纳税人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尾“纳税人盖章”处填写本期抵缴的税额,即“多缴抵税元”,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处填写审核后准予抵缴的税额,即“准予抵缴元”。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本月抵缴税金调整“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七、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按照征收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临时一般按率征收”行是会计人员核算应征税金的依据;对于按照进、销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行是会计人员核算应征税金的依据。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结算表》的“多征税额”栏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主管国税机关注明的多征税金抵缴应征税金数分别是会计人员核算多缴税金、抵缴税金的依据。

八、开业满一个年度,实际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取消其“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以前,已按征收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结算,但未交足的税款必须补交,同时应及时办理发票等清缴手续。

九、“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凡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十、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第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原有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经地市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直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十二、改制企业、新开业规模较大企业,由地市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直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附表:增值税应纳税额结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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