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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6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2-21
【字体: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对我省脱钩改制后符合条件的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注册,确保我省税务代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的有关事宜,可结合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晋国税征发〔1999〕51号”文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同有关部门联系。

联系电话: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4046108或4045131-7405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4052802或4052111-61109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4126779-8204或8209

附: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24日 国税发〔1999〕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对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5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二、实行脱钩改制的事务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提出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申请。

三、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同意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批准文件。事务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批准文件、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的认定文件(税务部门开办的,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认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税务师事务所申请,也可以将原事务所注销登记后,重新依法设立。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改制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发适用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名称的组成应依次为:行政区划+字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核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其名称的组成应依次为:行政区域+字号+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五、对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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