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非正常户进行公告等有关事宜的请示》(并国税征字〔1999〕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非正常户的处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对非正常户处理的有关规定,在严格认定非正常户的基础上,对认定期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注销其税务登记,同时保留其注销前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以备税款追征。
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且未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企业,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对其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满一年后进行注销,同时做好清证、清票、清税工作。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