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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对非正常户进行公告等有关事宜的请示的批复


晋国税征发〔1999〕6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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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非正常户进行公告等有关事宜的请示》(并国税征字〔1999〕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非正常户的处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对非正常户处理的有关规定,在严格认定非正常户的基础上,对认定期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注销其税务登记,同时保留其注销前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以备税款追征。

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且未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企业,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对其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满一年后进行注销,同时做好清证、清票、清税工作。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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