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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申报资料审核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6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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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进一步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现行规定,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应在征前完成。各征收单位在税款征收期内,如纳税人较多,审核工作量较大,为方便纳税,在征前审核时,对申报资料齐全、各表数据逻辑关系对应清晰的,原则上直接将申报表等转入征收环节开票征收,不加盖审核戳记。

二、征收单位审核人员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及各种备查资料进行审核时,对进项资料重点审核: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是否全部验收入库;商

业企业购进货物是否足额支付货款;运输发票是否随同货物。对经审核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抵扣凭证,只就在上述三项内容的抵扣凭证发票正面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有审核人员编号的“已抵扣”戳记(戳记式样见附件)。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其他审核事项和审核内容,仍按原晋国税征发〔1995〕52号文有关征后核查内容要求执行。对经批准不报送备查资料和其他资料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派审核人员到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和方法进行审核,并加盖戳记。

三、税务机关在日常稽核检查中,凡发现抵扣凭证不符合抵扣条件已作进项税额抵扣并已加盖“已抵扣”戳记的,按规定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对未加盖 “已抵扣”戳记的,一律按多报进项税额从严处理。

四、各征收单位要建立申报资料审核登记簿,做好审核记录(内容包括:纳税人、审核时间、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审核人员签名等)。对每位审核人员要确定编号,并在“已抵扣”印章上刻制审核人员编号,由审核人员专管专用。申

报审核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把好申报审核关。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执法责任制工作,严格责任追究考核,对未经审核或不负责任擅自加盖“已抵扣”戳记的审核人员,按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本规定从二000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准予抵扣”印章同时废止。

 “已抵扣”印章由各征收单位按照本文所附式样自行刻制。

附:“已抵扣”印章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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