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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2000〕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1-11
【字体: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由国税机关办理。为了加强管理,方便操作,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一般纳税人要在申报期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计税资料,经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后,转入征收部门办理即征即退手续。请遵照执行。


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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