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2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对销售的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库存粮食,必须单独核算、单独反映,否则,一律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二、主管国税机关要对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单独核算、单独反映的,属于免征收增值税的库存粮食进行核实后,方可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XX
二〇〇〇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