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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实行税收检查计划避免重复检查的通知


晋地税稽发〔2000〕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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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机构分设以来,全省各级地税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税务稽查,打击涉税犯罪,促进了组织收入工作,推进了依法治税和廉政建设.但是,目前全省地税系统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多头重复检查现象,在有的地区、有些方面还较为严重,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降低了税务检查的效率,而且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工作,从根本上避免多头重复检查,省局决定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税务检查归口管理,避免多方组织安排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检查,归口稽查局管理。有关内设机构和单位实施税务检查,均需提出检查计划和方案,由稽查局汇总,报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稽查局牵头,有关内设机构配合,统一组织实施。

二、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重复检查,采取每年年初自上而下下达检查计划,分级组织实施的办法,凡未列入检查计划的不得进行检查,不允许有多个检查组同时对同一纳税人实施检查。对上级稽查局列入检查计划的企业,下级稽查局和征收部门的内设稽查科(股)未经上级制定检查计划的部门批准,不得对其再安排检查。检查计划须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上一级稽查局对下一级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省、地(市)两级稽查局制定税务检查计划要突出重点,兼顾相关。

三、从严控制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进行2次。但在日常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申报、纳税事项的核实检查,以及对举报、协查、上级批办事项的检查,不受检查次数的限制。

四、提高检查质量,实行综合检查,力避单税种、单项目的重复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从认真落实各项征管、稽查工作制度,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检查质量,在检查中做到一查到底,查深查透。除必要的抽查、复查外,不得因同一内容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次检查;要规范检查程序,确定检查时间,做到一次进户、各税统查、信息共享。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同级国税局之间的联系和协作,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情况互通制度,尽量联合开展检查。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顾大局,违反规定,擅自组织税务检查,变相增加检查次数,以及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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