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市支局;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境内机构及个人发生《通知》所列举的售付汇支出时,应首先持相关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出具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完税证明、税票(原件或复印件)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然后持税务凭证及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有关手续。
二、各地市县税务局所用的有关税务凭证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市支局,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外汇指定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为确保有关凭证准确无误的提交,各地市县税务局要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
三、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