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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2000〕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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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国税局要进一步对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核实、清理、对底数不清、确有疑问的,应重新核实,调整基数,并上报省局。

二、从2000年起,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审批权限下放各地市。各地(市)局要加强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管理工作,对99年底的抵扣余额要分今明两年全部抵扣完毕,其中,今年的抵扣进度不得低于40%。

三、从2000年起,各地(市)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审批抵扣情况按新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表式附后)上报省局。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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