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行)银发〔2000〕21号《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对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