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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消费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2000〕1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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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消费税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今年消费税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99年消费税业务会议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先对做好2000年消费税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税收政策。各地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令,法规的基础上,特别注意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对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计算扣除外购以纳税款时应严格执行国税发〔1995〕94号文件规定,准确把握政策规定的界限,正确认定应税消费品的扣除范围,严格审查已纳税款凭证和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杜绝纳税人通过自行调节当期领用数量来调节实现的消费税,达到真实体现企业实际税负的目的,改事后管理为事前控制,堵塞税收漏洞。

2、对生产企业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应严格掌握购进环节,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3、对酒类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广告用酒、样品用酒等应税消费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全额征收消费税,不得按成本价计征消费税。

4、确保中央财政收入,防止消费税税基被侵蚀后导致税负不平。对生产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划小核算单位,成立专门的销售机构实行工商联营、商业返利、费用转移等形式逃避消费税的,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核算税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并入企业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对故意降低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的规定执行。

二、强化征收管理。消费税是国税部门管理的主体税种,各地要象抓增值税的管理一样抓好消费税的管理,并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消费税纳税人管户动态底册,决不能因其户数少、税源小而放松消费税的户籍管理,只要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税收,我们都要严格征管,应收尽收,并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清理欠税,严格控制新欠,确保“两税”税基。

2、加强对生产应税消费品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一是对取得除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外的任何票据,都不能作为已纳税款扣除

凭证。二是对取得已扣除且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一律补缴消费税。三是要加大发票稽查力度,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要严格进行处罚,打击偷税行为。

3、要作好重点税源信息上报工作。从2000年2季度起,各地市上报的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局长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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