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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2000〕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3-20
【字体: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连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否有新增企业所得税,都要作为抵免期限。

二、企业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额,应分别计算抵免期限。抵免期限内实现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应先抵免第一年的投资额,再抵免第二年的投资额,依此类推。

三、企业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是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资格、所购设备是否符合条件、购置设备的资金是否非财政拨款等。写出认定报告,连同企业报送的资料,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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