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地税局:
你局永地税农字〔1999〕5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征芦笋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芦笋收入列入其他农业特产税品收入,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5%)。
二、各芦笋生产县(市),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停征缓征,避免因税负不公而引发的不公平竞争。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