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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永济市地税局请示芦笋农业特产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农发〔2000〕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3-20
【字体:

永济市地税局:

你局永地税农字〔1999〕5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征芦笋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芦笋收入列入其他农业特产税品收入,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5%)。

二、各芦笋生产县(市),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停征缓征,避免因税负不公而引发的不公平竞争。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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