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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启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首期保险费暂收收据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0〕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3-27
【字体: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

为满足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的业务需要,启用《首期保险费暂收收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期保险费暂收收据由各地(市)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地方税务机关集中印制、管理。

二、首期保险费暂收收据发票联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并在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及发票联字轨号码均使用专用大红荧光油墨。

三、首期保险费暂收收据共四联,第一联财务留存联,蓝色纸张,黑色字体;第二联客户留存联,水印纸,棕色字体;第三联业务留存联,绿色纸张,黑色字体;第四联存根联,黄色纸张,黑色字体。

四、首期保险费暂收收据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各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严格发票的保管和使用,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季报表。

附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首期保险费暂收收据票样》(略)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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