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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稽发〔2000〕1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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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国税稽函〔200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确定的偷税处罚倍数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最低限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

二、 加大对偷税的处罚的力度。逐步提高偷税罚款占查补税款的比例。今年,罚款率力争不低于去年全省实现的19%的目标。

三、 加大对偷税罚款和以前年度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执行力度。从近几年各地对查补总额不能及时入库,不能及时入库的主要是罚款。因此,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处罚标准的基础上,要切实加强对查补总额特别是偷税罚款的执行力度,以确保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四、 对入库的以前年度的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各地在上报统计报表时,统计在当年的入库数内。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对尚未处理的偷税案件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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