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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山西省邮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0〕5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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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山西省邮政局1999年度拨付“收支差额”有关企业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山西省邮政局1999年度向所属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所属邮政企业有经营所得的,拨付的“收支差额”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山西省邮政局1999年度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略)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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