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规范国际海运业的经营行为,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际海运经营人、托运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根据有关法规,联合下发了《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内凡经交通部批准,已领取批准文件(证书)并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国际海运、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使用《专用发票》。
二、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持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证书),省交通厅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申请领购《专用发票》事宜。
三、已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不得再办理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四、《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专用发票》的需求量,上报印制计划。
五、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严格《专用发票》的保管、使用,按季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二〇〇〇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