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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交通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0〕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3-30
【字体: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规范国际海运业的经营行为,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际海运经营人、托运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根据有关法规,联合下发了《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内凡经交通部批准,已领取批准文件(证书)并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国际海运、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使用《专用发票》。

二、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持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证书),省交通厅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申请领购《专用发票》事宜。

三、已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不得再办理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四、《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专用发票》的需求量,上报印制计划。

五、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严格《专用发票》的保管、使用,按季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二〇〇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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