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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局
关于加油站加油机实施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2000〕1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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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消防队:

根据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西省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细则》(晋经贸市字〔1999〕293号)精神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加油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省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通知》(晋国税征发〔1999〕55号)的部署。为确保我省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关于我省加油站安装税控加油机的通知》(晋国税征发〔1999〕55号)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国税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安装税控装置,统计、提供税控装置订购数量,对安装后的加油机税控置进行初始化及监管税控装置售后服务等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税控装置安装前后加油机的计量检定工作;消防部门负责对安装工作进行消防监督和检查验收;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负责税控置的安装和售后服务。

二、各地、市要成立“加油站加油机税控装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工作组”由国家税务局牵头,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消防支队组成。并于4月15日前将“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上主管部门。

三、在4月15日前各级国税部门要通过电视、通告等形式做好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宣传、动员工作,把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有关精神贯彻到每个加油站。

四、加油站加油机税控置采取边安装边验收的办法进行。具体安装程序如下:

1、各地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晋经贸市字〔1999〕293号《山西省关于清量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细则》中,“加油站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规定和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加油站工作安排意见》的要求,由加油站法人提出申请,并填制《加油站税控装置申购登记表》。同时,加油站根据全省统一确定的价格,一次付清税控装置的各项费用。

2、在税控装置安装前,由有关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加油机进行安装前的检测。经检定合格后,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要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下发燃烧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其有关要求的通知》(质技监量函〔1999〕29号)规定(文件附后),进行税控装置的安装。

3、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进行检定,对检定合格的加油站填制《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验收表》(表附后),本表一式四份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消防支队、加油站各一份。同时加油站要向实施检定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规定结清检定费。

4、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要好税控装置安装前的培训辅导及售后服务工作,并建立起稳定的技术保障网络,随时保证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

加油站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时间跨度长,难度大,各级国税、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并积极与当地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取得联系,确保税控装置安装工作按时完成。加油站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时间省国税局将另文下达。

附件:

1、加油站税控装置安装申购登记表(略)

2、加油站加机税控装置安装验收表(略)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其有关要求的通知》(质技监量函〔1999〕2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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