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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2000〕1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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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省外顶票的问题,满足身份证号码升位需要,杜绝发票转借、转让、虚开现象的发生,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统一发票专用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专用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领购和开具发票时,应使用发票专用章。

二、 全省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自2000年8月1日起启用。启用新开发票专用章的同时,应将旧版发票的专用章上交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统一销毁。届时,凡我省境内除卷筒专用发票外的发票应一律在发票上加盖财务印章或全省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三、 对需要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刻制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启用后,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发票时,只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 发票专用章形状为双边椭圆形,外边线宽为1mm,长轴为50mm,短轴为33mm,内边线宽为0.5mm,长轴为46mm,短轴为29mm。发票专用章的字体采用楷体。其上环刻制用票单位名称,下环刻制“发票专用章名称”一项,用票单位应为单位名称的全称。

五、 各县(市、区)国税局要指定经公安部门核准的刻章单位为发票专用章的承制单位,为严格手续,用票单位和个人要事先填制《刻度发票专用章申请审批表》(附表一)一式四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全份上报县(市、区)局。由县(市、区)局与印章厂直接签定合同,合同签妥后,附《表一》全份交印章厂,附《分县、市、分局专用章登记录》(附表二)报县(市)局备案。

六、 各地在受理用票单位和个人刻制发票专用章事宜时不得借机强制代理或收费,发票专用章如有损失,声明作废后,可重新向国税机关申请刻制与损失发票专用章有所区别的新的发票专用章。

七、 对不按规定刻制或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上报省局。

附件:发票专用章式样(略)

附表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审批表(略)

附表二:发票专用章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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