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号)转发给你们,鉴于我省地税、国税系统现行金融保险业税收管理的不同体制,请各地在各自税收管辖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并于2000年6月10日前、10月10日前分别向省局书面报告一次贯彻落实情况。
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