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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2000〕7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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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4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各地接到通知后,应对本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前三年的财产损失作一次摸底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财产损失发生的类型、程度、数量、是否已作税前扣除、扣除理由及鉴定确认财产损失的证明材料是由何部门、机构出具的,是否经税务机关批准等等。调查结果于6月底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2、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每年11月份至次年3月底前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单独报送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及税务部门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经逐级审核,暂上报省局批准,待省局的审批管理办法下达后,再按管理办法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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