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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2000〕1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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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晋国税直发〔2000〕5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报废矿车的轮胎再用于销售的征税问题。矿车在矿山企业中属于固定资产,随着使用消耗,其价值已逐渐全部转移到产品成本中。

矿车报废后就退出了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因此,将报废矿车的轮胎再销售不能适用销售固定资产的有产税收规定,应按照销售货物的有关规定,依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料处(下称“购货方”)采购原煤向销售方收取的煤场污染费开具票据的问题向销售方收取煤厂污染费,实质上是销货方向购货方的一种返利行为,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通知精神,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冲减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在收取返还资金时,购货方应向销货方开具特IV《山西省×;×;市(县)收款收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特此批复。


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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