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并地税流字〔2000〕第7号《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收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4〕第73号文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其中的“开业之日”,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中对新办企业开业之日的解释执行,即;“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二、中外合资企业使用的房产,产权归中方所有,使用权归合资企业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所以该房产不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其产权所有人即中方应依据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产尚未办理验收手续,但已投入使用的,可比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五条有关规定,从使用之日起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四、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晋财税字〔1999〕32号)第二条所称“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其中“建成”是指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的有关认证资料。
五、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总局的相关解释,亏损企业及停产企业不在城市房地产税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因此不能予以减免。
六、根据省政府晋政发﹝94﹞73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企业开业后又新购入(调入)或新建房产的,其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期限,应从其开业之日起计算,不得从其新购入(调入)或新建房产之日计算。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