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对本地区饲料生产企业执行国税发〔2000〕39号通知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摸清本地饲料生产企业户数;年度申办并享受减免税的户数及实际免税额;年度未申办免税户数的原因、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情况。调查结果于7月底前报省局。
二、根据省局晋国税流发〔2000〕20号通知第三条规定,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必须实行年度审批的办法,各地对符合国税发〔2000〕39号通知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和饲料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度出具的证明、审核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省局审批。
三、各地要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的减免税管理,凡未经审批的饲料生产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