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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寿险业务保费票据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0〕1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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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规范保险业专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我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寿险业务使用的各种保费票据,统一纳入发票管理的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7月1日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寿险业务使用的各种保费票据,统一纳入发票管理的范围,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寿险业务使用的各种保费发票包括:团险正式收据、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收据、续期保险费转帐成功收据、续期保险费人工收据、续期保险费补发收据、保全补费收据、代理保险手续费收据、续期保险费收据等八种(票样附后)。

三、以上保费发票中,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收据、团险正式收据、续期保险费人工收据、续期保险费转帐成功收据、续期保险费补发收据为微机票,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和字规号码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大红防伪荧光油墨;保全补费收据、续期保险费收据、代理保险手续费收据为手工票,发票联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专用水印纸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和字规号码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大红防伪荧光油墨。

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寿险业务使用的各种保费发票由各地(市)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税务机关集中印制。各地(市)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保险业专业发票的管理,对发票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附:

1、团险正式收据(略)

2、续期保险费人工收据(略)

3、续期保险费转帐成功收据(略)

4、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收据(略)

5、续期保险费补发收据(略)

6、保全补费收据(略)

7、代理保险手续费收据(略)

8、续期保险费收据(略)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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