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级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所得税由当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省级股份应按照省级企事业单位在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省级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在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计算确定。
省级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多层次再投资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省级股份比例依据上述规定办法计算确定。
二、在省级企事业单位投资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包括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等)投资部分,均不计入省级或地(市)分享税收的股份计算比例。
三、省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收入级次划分和税款缴库办法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中央与地方、省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预字〔1996〕58号)、《关于转发<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晋财政字〔1997〕17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