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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2000〕1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7-07
【字体:

各地、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自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恢复使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实行审批出口退税与税务机关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核对的办法以来,省局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信息中心、计会部门先后多次发文对此提出要求,然而执行效果却很不理想。为了彻底解决当前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指示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用计算机开具专用税票的要求,省局信息中心正在编制相应软件,于七月份完成软件的编制、推广、试运行,于9月1日起正式使用计算机开具专用税票,并纳入征管系统统一管理。

二、在专用税票未使用计算机开具以前,我省专用税票的开具、录入、传输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及有关规定,仍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认证系统数据传递的通知》(晋国税信发〔1997〕6号)、《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使用及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税计发〔1997〕17号)执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提高本地区开具的专用税票的录入、传输质量。

三、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八月份起对我省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与出口企业的申报数据试行核对检查,到九月份,哪一个地市的核对率不达90%,该地区主管此项工作的局长须到省局说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〇〇〇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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