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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0〕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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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谷县、襄垣县、临猗县、代县、泽州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

2、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属多年生的、成片成园的,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再征收农业税,并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中予以剔除;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零星、分散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3、取消原部分应税品目两个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品目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取消水产品、林木产品、食用菌中黑木耳和银耳、贵重食品中甲鱼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除烟叶、牲畜产品在收购环节征税外,其余应税农业特产品均在生产环节征税。

4、对果用瓜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5、考虑到我省农业特产品正处于结构调整时期,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因素,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税率的调整,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7号文件规定的幅度税率的低限税率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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